当事人信息
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范XX,男,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,汉族,初中文化,农民,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(同月26日被羁押),同年7月11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。
一审请求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被告人范XX于年6月24日晚,以帮忙办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赵某1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1区2幢某饭店某室,采用强行脱衣服、亲吻的方式,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,后因被害人赵某1反抗而未得逞。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,提供了相关证据,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范XX因已经着手犯罪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是犯罪未遂。
被告人范XX提出其看到被害人用手捂着裤子后就不想和女的发生关系了,而且其当时早泄了,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。
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范XX于年6月24日晚,以帮忙办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赵某1(女,年出生)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1区2幢某饭店某室,采用强行脱衣服、亲吻的方式,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,后因被害人赵某1反抗而未得逞。
以上事实,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
发破案经过、抓获经过证实:年6月24日23时40分许,警方接赵某1报案称被一个自称叫张波的男子骗至吴中汽车站附近一个旅馆内,张波欲对其强奸,其逃脱。经侦查,警方于年6月26日将嫌疑人范XX抓获归案。
2.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:其在一个兼职